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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

来源:来源:泉州安溪法律网  作者:安溪律师   时间:2015-04-21

  在宪法与律师职业国际研讨会上,程洁教授引用新约全书的话:“敲门门才开”,王振民教授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他们都是强调诉讼对于法治的决定性作用。

  古代中国就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著名论断。我认为: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那么诉讼的生命就在于律师。人类设置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通过它向社会提供法律知识,而是要建立一个公权力之外的独立的社会力量来保护私权力,从而将强大的国家权力之下的公民、一般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地实施起来。

  一、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了世界律师历史上奇迹

  律师之于中国是泊来品。绵延五千年的中华文化并没有孕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无论邓析,还是绍兴师爷,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中华法系更没有任何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安排。律师制度的概念虽然在清末就被引入中国,但是大家知道,清王朝那时已经是强弩之末,一个国家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人民尚且没有稳定生存环境,它是不可能有效的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制度,构建自己的律师制度的。中华民国在大陆20多年的统治,先是各路军阀连年的内战,国民党才收拢各地军阀,接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8年侵略,和8年坚苦卓绝的全民抗战,国家没有机会建设律师制度。其后,是三年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农民获得革命胜利。新中国的头几年里,国民党时期少数大城市的律师存在得以保留并被赋予新的革命性的含义,但是,很快,“反右”的政治运动,拥有律师身份的法律工作者全部被打成右派,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帜下加以改造。据说被打成右派的人超过100%,原因是那些虽然不是律师但曾经做过辩护工作的人,也因律师的名义获罪。直到1979年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时候,人们才重新见到了律师。那时候的律师整个中国大陆也只有为林江集团首领辩护的那几个临时找来的律师,他们都是文革中的幸存者。

  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不过就是最近25年间的事情。与其说是恢复重建,还不如说1982年1月1日生效的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建设律师制度大幕第一次全面拉开。

  在座的很多中国律师都记忆由新,94年以前的律师都是国家公务员身份,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才使得中国律师制度全面和国际接轨。

  我花掉几分钟宝贵的时间要说明,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国办到合伙,已经完成和国际律师制度的全面接轨,并且目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经达到12万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今是世界上人数第三的律师协会。第一当然是美国,仅ABA会员就有45万人以上。第二是英国,他们有13万人以上。中国律师目前在各类案件和各种商事活动中发挥中重要作用,可以讲,中国的法治运行,中国的经济建设,已经离不开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速度应当创造了世界律师历史上的奇迹!

  二、中国律师在法治功能的承担上出现了严重失衡

  但是,我要说,中国律师得了快速成长综合症。这个毛病是什么呢?中国律师在法治功能的承担上出现了严重失衡。几乎全国的律师,几乎整个律师界的发展方向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重心。因此,中国的律师主要是开业的私人律师,缺乏政府律师更缺乏公益律师。

  下面我解释以下我所定义是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

  我以为:从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上划分,可以将律师分为: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三种类型的律师必须保持适度的均衡,律师职业才能良性发展。

  所谓私人律师是指开业或者受雇于企业,就特定的事项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收取报酬的律师。

  传统的律师就是私人律师。他们收费服务,天经地义。但是,正是收费使他们独立于政府,以独立的人格,独立的地位,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自由职业者。

  所以,从律师的起源上讲,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只不过,公民获得这把剑是有偿的。

  马克思无疑是上个世纪最有影响的学者,他的理论,不但激励东方建立了旨在让穷人过人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义,也让西方社会在保障富人财产的同时,建立了旨在帮助穷人的福利社会。

  正是由于这一理论的影响,律师不仅为政府服务,律师也要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我必须要说明:前面几位教授演讲都提到中国律师很有钱,这里我必须要解释一下刚才几位学者对律师的这种误解,事实上就全国来看并非如此,例如律师业最发达的北京尚有两千律师他们生活缺乏保障,北京市律师协会在考虑为这两千个律师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中国的12万律师真正有钱律师可能尚不到几个百分点,尤其是西部和广大基层的律师,他们的实际收入肯定没有一般的公务员收入高。事实上,中国律师不是收入高,而是收入非常低。

  政府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为政府职能的行使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他们既是律师身份,也是政府的职员。在我看来,律师的当事人不仅仅是公民和公司,政府、政党都应当是律师的当事人。我们看一看美国,我前不久访问美国联邦司法部,它至少雇佣了300位以上的律师。在华盛顿州的司法部,比联邦司法部的律师还多。我们再看看美国今年11月2日总统大选日,有数万名律师在为选举服务。大家都知道,上次大选,正是小布什的律师团帮助他打赢官司才得到得了总统的位置。

  在中国,人们对律师印象是他们为那些政府协调不了的案件打官司,自从国办所改制之后,律师已经社会化了,律师是体制外的了。中国的各级政府,没有雇佣律师工作的传统。政府里边的有些官员,甚至轻视律师,害怕律师,不愿意与律师打交道。

  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NGP)、非营利机构(NPO),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例如政府或者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工会的维权律师,人权机构的维权律师。

  我们这几年进行的探索就是通过典型个案的法律援助来促进我们国家的法律改革,具体说我们选择这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改革的案件,组织最有经验的律师让他们进入到这样的案件当中,然后请理论界的学者专家进行研讨,把这个案件中所揭示的各种理论问题和法律规范中的各种缺失研讨出来,通过媒体加以报道,引起民众对这个案件背后制度环境的反思,再通过优秀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写出议案交到人大代表那里,让大家提到全国人大,作为一个议案来影响法律。我觉得公民的上书其实是一个非常传统的方式,在座的贺卫方教授就几次上书过,我觉得通过人大代表来上书才是一种法制的方式。古代有很多上书其实不是法制的方式,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

  已故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在80年代曾经说过,中国至少需要30万律师,为什么现在才12万我们就觉得律师多了。

  中国律师不是多了,而是发展不均衡。我们12万律师绝大多数是私人律师,千军万马都在招揽经济案件,都在过这个独木桥,所以它多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并且这个现象并不为人们重视?

  其主要原因是:

  1、过去20多年来,国家主导的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非常重要,但是片面的经济发展观,影响了各个领域。

  2、律师和律师所市场化之后,对于我们律师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

  3、从律师收入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上,中国律师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差距很大。

  4、律师立法和律师改革以及司法行政当局的政策导向没有为律师向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发展设置路径。

  美国律师虽然多,但不全是私人律师,有很多律师是受政府雇佣,也有很多律师被公益机构雇佣。律师当法官,当官员,当议员更是司空见惯。

  三、律师在法治功能承担上失衡带来的危险

  去年夏天,我到中国西部和几十位兰州的律师同行交流,一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告诉我:他的儿子刚刚几岁,他以自己儿子命名律师事务所。他希望他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传下去。这使我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中国律师事业何以传下去,传到我们的儿子,孙子的手里?

  律师应当成为所有的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它服务的范围绝不应当仅仅局限在私法领域。律师应当为政府的依法执政服务,律师应当深知:一个专制的政府不需要律师。律师不仅要那些出得起钱的当事人服务,还要为那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该深知:一个动乱的国家不需要律师。

  我们现今主要发展的私人律师,要知道,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缺失,使律师已经失去了他的两个最重要的当事人:社会的组织管理者,和广大人民群众。我们知道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阶层已经呈现多元状态,大致分为10个社会阶层。第一个阶层是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就是那些官员了。第二阶层是国有企业单位的经理人员,主要指那些掌控国有资产的人。第三是私营企业主,也就是资本家。第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第八是产业工人,他们原来是第二位,第九是农民,第十是失业半失业的人。

  我们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在我国古代,曾经一度出现和谐社会,就如汉代、唐代的短期的盛世,国家富足,人民安康,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但是现代的和谐社会,不可能像汉唐在专制制度之下建立。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点是市民社会。我们社会改革和法治建设是政府主导,仅仅依靠政府主导是很难建设一个大国的法治大厦的。

  私人是为了保护其利益不被侵犯被迫请律师,政府什么时候才有请律师的需求呢?请律师主动性不会很强,除非人民对它监督。而人民有时候是个空洞的概念,在政府和人民之间,一个一个的公民如果没有被组织起来维权,人民就是一盘散沙。假如法治社会是一座大厦,市民社会就是大厦的地基,如果没有中间组织联系公民,那些个体的公民其实就像一粒粒的沙子,法治大厦是不可能在沙滩上建立的。

  对于中国律师缺乏政府和公益律师的现象,我主张优先发展公益律师。当公益律师发展起来,政府律师就会跟着发展起来。

  当前的上访现象,究其根源,正是由于缺乏政府律师,基层政府行为的失范侵犯了公民的权益。而在政府没有像开放私营企业那样开放民间组织,使得公民不能从基层的自治组织,公益组织,行业组织得到组织资源的维权帮助,或者说没有组织资源的救济,使得公民维权成本高昂,不得不运用最传统的手段向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上访。对于政府而言,解决上访的办法,就如大禹治水,不是堵而是疏。而疏的要点是加强和完善基层自治,发展民间组织(NGO,NPO),让公益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协会不仅仅是私人律师(执业律师)的协会,它还应该是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的协会,甚至是那些具有司法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和议员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