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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来源:来源:泉州安溪法律网  作者:安溪律师   时间:2015-05-04

  现代社会,“整容”风气盛行,就在这种趋势下,不少女性都选择用这种方式来改造自己。都说“情人眼里出西施”,可是最近有一个男人却因为老婆长相问题打起了官司。不少市民可能会说:“既然当初你嫌别人不好看,干吗跟别人谈恋爱、结婚呢?”可这位男性却委屈地表示自己才是受害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两个人的亲骨肉

  为啥谁都不像

  2011年,30岁的王霞(化名)和32岁的冯涛平(化名)结婚了。一番热闹的婚礼后,两口子和和美美地过上了小日子,不久王霞就怀上了他们爱的结晶。冯涛平希望妻子能为自己生个女儿。十月怀胎后,王霞果然生下了一名千金,这日子过得更加幸福和谐起来。

  按道理说,孩子的出世本该让这个幸福的家庭更加锦上添花,可没想到,丈夫冯涛平却渐渐起了变化。原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儿慢慢长大了。但是这一家三口迎来的不是天伦之乐,反而是越来越多的纷争,这原因就出在女儿的长相上!

  据王霞回忆,一天,冯涛平满身酒气地回来,一把将王霞拉进屋指着她鼻子吼道:“你说,你是不是在外面乱来,这个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王霞被冯涛平的质问吓呆了,反驳冯涛平有什么证据。终于,冯涛平忍无可忍,说出了憋在心中已久的话:“你看看我们女儿,你觉得她长得像你还是像我?!还是像别人!”

  妻子无奈说出整容实情

  丈夫一怒状告被骗

  面对老公的步步紧逼,妻子王霞有点不知所措,她不愿意受委屈,因为她确实没有不忠于丈夫的行为,但至于女儿的长相问题,实在让她难以启齿。

  最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准备说出深藏已久的秘密。原来,王霞整容前长相平平,甚至可以说得上不太好看。在和老公认识以前,她自己曾经花费62万多元人民币进行隆鼻、割双眼皮等整容手术,才使得自己的容貌发生了脱胎换骨一般的变化,而在和冯涛平相识之后从未提起过。

  王霞表示,之所以对整容一事只字不提,是因为她害怕如果冯涛平知道后,会离她而去,所以她选择了沉默,心想不提谁也不会知道,这样就能相安无事。可是却万万没想到,自己和丈夫的亲骨肉却让这事暴露得一览无余。

  而知道妻子经历过大规模整容的冯涛平听到这样的回答,更是不能平静。而王霞此刻也只有老实交代。“你整了那么多地方,人都变样了!你这是在骗我!”说完冯涛平就愤愤地摔门而出,留下王霞在家。出了家门的冯涛平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过日子,最终,他决定将王霞告上法庭。

  而另一边,王霞觉得冯涛平是一时接受不了,过几天想通了也就回来了,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并没有到非得决裂的时候,毕竟还有孩子在中间。可几天后收到的一张传票给了她沉重的一击—冯涛平真上法院起诉了她,要求离婚,而离婚原因是以虚假的容貌骗其结婚。故事最后,王霞与冯涛平离婚了,并自愿赔偿冯涛平75万多元。

  “女为悦己者容”,女性爱美无可厚非。但在这起离婚案中我们看到,丈夫冯涛平因为妻子对自己隐瞒了整容的事实而起诉离婚。那妻子向丈夫隐瞒整容的事实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呢。

  律师表示:“我个人认为妻子隐瞒婚前整容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首先,我解释一下婚姻中的欺骗行为,它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等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妻子整容前后,面目全非,虽然不是过去的真实,但却是双方相识和结婚时的真实;整容是个人隐私,如果丈夫在相亲的时候有明确条件:不要整过容的女人,妻子隐瞒整容史和其结婚,这属于欺骗无疑。”

  而本案中,丈夫没有明示过这样的择偶条件,也从没有询问过整容的事情,并且喜欢的就是当时妻子的那个模样。另一方面,婚姻法是属于《民法》范畴,是属于《民法》中的“私法”,《民法》意义上的诈骗会引起行为无效或合同解除等法律后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引起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四种,本案不包括在其中。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吴律师认为本案妻子隐瞒婚前整容的行为实质是破坏了夫妻间的相互信任,但并不属于欺骗行为。

  律师解释,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显然,妻子王霞的行为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所以,我认为赔偿75万元的审判结果有一种可能是,如果妻子已经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同意离婚,在离婚分割共有财产时,妻子获得了其他财产因此自愿补偿丈夫75万元。”吴律师说道。

  律师认为,其实这个案子给了我们很多警示:每个人(包括妻子、丈夫)都有自己的隐私,那么我们每个人享有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则称为“隐私权”,我们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都具有决定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利用、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呢?当然不是,任何权利都不可滥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吴律师介绍,《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就包括了坦诚相对,尊重也包括了尊重对方的隐私,这样看起来,坦诚与隐私似乎是相对矛盾的。其实不然,只要夫妻间相互信任,就可以把握好这个度。像整容、婚前交过几个异性朋友这些隐私,如果对方特别介意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向对方坦陈;而从另一方面而言,给对方留有适当的个人空间,这正是夫妻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赖、相互珍爱的体现。只有彼此相信对方,尊重对方的人格,包容对方的缺点,家庭才能稳定和幸福。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的强烈依恋、亲近、向往,以及无私专一并且无所不尽其心的情感。爱一个人,就应该爱她(他)的全部,从里到外,所以爱确实不是只凭外在就能决定的。但是爱情还有个前提,那就是坦诚相待,如果对对方有所隐瞒,有可能会使美好爱情变成悲剧。所以,用心来爱,以心换心,让爱情保持美好,直到终老。